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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具备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订立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即:平等的民商事主体将他们之间可能或已经发生的争议,提请“洛阳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裁决的共同意思表示。
2、要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仲裁申请人提请解决的争议要具体,要有提请仲裁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二)申请和受理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申请日期。
2、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
3、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4、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5、支持其仲裁请求的证据材料,包括:
(1)与本案有关的票据、信函、材料;
(2)违约或侵权事实及其损害后果的证明材料;
(3)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理仲裁事项或参与仲裁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洛阳仲裁委员会咨询受理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报经秘书长批准后决定立案。
(三)组成仲裁庭
1、当事人应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限定的期限内自愿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或选定仲裁员。
(1)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指定;
(2)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的,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指定仲裁员。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确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指定仲裁员。
(四)开庭、裁决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指由仲裁庭主持,在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参加下,对仲裁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和裁决;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仲裁庭审理案件,经庭审前准备、开庭审理、庭审调查、庭审辩论、仲裁庭评议后,依法作出裁决。
4、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4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8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提请 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5、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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