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仲裁委员会

Luoya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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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为“仲裁”?

一、何为“仲裁”?

副标题

  什么是“仲裁”?仲裁是现代社会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是双方通过约定,将可能出现的或已经存在的争议交给第三方做出裁决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解决纠纷方式。这里所说的争议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也就是通常在经济合同中出现的甲方乙方。他们可以在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中约定洛阳仲裁委员会,或者约定其他仲裁机构的条款,我们称之为“仲裁条款”。仲裁条款的约定是纠纷被仲裁机构受理的必要前提。

  当今世界,有一部分国家除了仲裁机构可以受理仲裁申请之外,一些由当事人直接选定的临时仲裁庭也可以受理纠纷仲裁。但是在中国,只有仲裁委员会可以受理经济纠纷仲裁。仲裁机构通过仲裁协议接受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后,由富有经济、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独立、公正、及时地做出裁决,并且该项裁决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约束力的。
  仲裁的权利来自当事人通过仲裁条款的授权,因而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庭就是本着独立精神在更广的范围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充分享有其民事权利。
  仲裁的范围应排除:**,由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第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纠纷。另外,有关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也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凡是发生在国际、国内平等主体之间经济纠纷都可以约定并提交洛阳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这其中包括各类经济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海事海商合同纠纷、涉外经济合同纠纷、各类金融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相对于诉讼来说,仲裁在其发展历程中逐渐形成了很多特点,比较重要的是仲裁的民间性、公平合理性和秘密性。
  仲裁是一种民间性的解决争议方式,法院行使的是源于国家公权力的审判权,而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仲裁庭可以由当事人选定或者由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指定的仲裁员组成。这些仲裁员来自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单位,并且都具有较高的素质,再加之仲裁机构内部的约束机制、和司法机关监督程序共同作用下,仲裁的公平合理性得到广泛的认可。
  仲裁除了当事人约定公开进行之外,原则上实行不公开进行的方式,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社会形象。
  鉴于上述仲裁的特点,使之成为日益受到欢迎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也呈现一种国际化的趋势。纵览各国的仲裁法,不管是仲裁规则、仲裁庭的组成还是仲裁程序,其法律规定都较为接近,越来越趋同。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由联合国主持制定,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又主持出台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推动了世界各国仲裁立法的统一。1987年中国正式加入了《纽约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于1995年9月1日正式实施。依据仲裁法,中国至2003年底已组建了172家仲裁机构,中国现代仲裁制度已经确立。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市场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国际惯例和规则将普遍被认可和采用,简便、易行、有效、公正的仲裁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